一、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,由人事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。
(一)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;
(二)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,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;
(三)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(涂)本人信息的;
(四)將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帶出考場,或者故意損毀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的;
(五)在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;
(六)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,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;
(七)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。
二、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,由人事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,成績按零分處理。觸犯刑律的,交公安機關處理。
(一)抄襲、協助抄襲的;
(二)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;
(三)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、存儲、拍攝功能電子設備的;
(四)夾帶資料,偷換試卷,傳遞作弊信息或物品的;
(五)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;
(六)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;
(七)擾亂考場秩序,影響他人考試的;
(八)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。
三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報考者的作答無效,按零分處理。
(一)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的;
(二)未用規定作答工具答題或填涂答題卡的;
(三)用漢語以外語言文字作答的(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);
(四)試卷作答情況與他人存在雷同的(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認定)。
四、報考者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,可視其情節參照本規定第一至二條辦法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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